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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廣州10月28日電 (索有為 黃彩華)東莞王女士的朋友欠下巨債超百萬元,王女士向債主承諾拿自己的房子做抵押,在60萬元範圍內擔保朋友還債,但該朋友一直沒有還清巨債,王女士也沒有去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。債主一怒之下,將王女士告上法庭。
  東莞市第二法院28日發佈消息稱,該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,判令王女士賠償債主損失60萬元,賠償後可向其朋友追償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,案件正在執行過程中。
  承諾拿房抵押為友擔保還債60萬
  2011年4月,黎先生向王先生租下了位於東莞市沙田鎮的一棟房子,租期10年,總租金150萬元。簽訂合同當天,黎先生一次性支付了150萬元給王先生,並隨後接收使用了這棟房子。
  但黎先生沒有想到的是,由於王先生之前欠下多人債務,早在2010年東莞市第二法院就查封了這棟房子。2011年10月,經法院委托拍賣,這棟房子被他人買下了,黎先生被法院強制要求搬離。
  當天,王先生的朋友王女士過來了。王女士跟黎先生說,對於王先生還沒有退還給黎先生的租金,她願意擔保60萬元,並以她的房子作為擔保,30天內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手續,擔保期限到王先生還清欠款為止。雙方簽下一份承諾書。隨後,王女士將其房產證交給了黎先生,但雙方後來並沒有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。
  朋友不還債擔保人判賠60萬
  2012年1月,黎先生向東莞市第二法院狀告王先生,要求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,退還租金150萬元。次月,法院判令王先生退還黎先生租金128萬多元。判決生效後,經法院強制執行,王先生退還租金17萬多元給黎先生,尚欠110多萬元,但王先生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。
  黎先生遂將王女士告上法庭,要求王女士賠償其損失60萬元。但王女士聲稱,承諾書是無效的。她並沒有表示過提供擔保,承諾書沒有擔保合同條款,她也不清楚承諾書有擔保的意思。而且產生抵押權應以抵押登記為準,她已把房產證給了黎先生,但黎先生沒有要求她辦理抵押登記,而且是黎先生自己說不同意去辦理抵押登記。
  黎先生稱,承諾書已寫明要辦理抵押登記,他作為權利人肯定是積極想去辦理的,他多次聯繫過王女士,但王女士總是以各種理由推托不去。
  經查,王女士交給黎先生的房產證顯示,該證曾經在2009年辦理過抵押登記,該抵押登記已被註銷。
  主審法官宋華認為,根據《擔保法》有關規定,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,拒絕辦理抵押登記,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,抵押人應承擔賠償責任。這是一種締約過失責任。如果王女士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,目前王先生仍欠黎先生110多萬元,黎先生有權就抵押的房子折價或拍賣、變賣,所得的錢優先受償。但王女士沒有按約定履行辦理抵押登記,也沒有提供合理證據,應當賠償由此帶給黎先生的損失。
  法院遂判令王女士應賠償黎先生60萬元;王女士賠償後,有權向王先生追償。(完)  (原標題:東莞女子豪爽擔保朋友還巨債 連累自己賠60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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